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法人终止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的终止也叫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民事主体资格丧失,终止后的法人不能再以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法人终止的原因如法条(一)(二)(三)所述,法人终止的程序是:
1. 有法定终止的原因;
2. 须依法完成清算程序;
3. 进行了注销登记程序;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后,法人资格才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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