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清算法人的资格、清算剩余财产和法人终止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清算期间的法人具有部分民事权利,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享有部分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于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将消灭,仅需要对法人的财产关系进行清理,但当其财产一旦清理完毕并予以注销以后,其人格关系和财产关系就完全消灭。
在清算期间,法人仍然存续,但是不能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之后,如果清算法人还有剩余财产,对于剩余财产的处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根据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决定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或做其他处理。如果法律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清算终结,由清算人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之后,法人即告消灭。如果该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在其清算终结时,该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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