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失踪人重新出现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失踪人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财产代管人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关系随之终止,财产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及时移交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并报告说明代管期间对财产管理和处置的情况。只要代管人并非出于恶意,其在代管期间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失踪人不得要求代管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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