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8 周日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宣告死亡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通常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4年,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的期限缩短为2年。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

  申请人应向法院递交死亡宣告申请书,法院收到死亡宣告申请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通常,公告期为1年;在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经有关机关证明该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后,仍无下落不明人音讯的,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