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财产代管人职责和责任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管人代管失踪人的财产,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不能因为财产不归属于自己,就怠于行使管理职责。在管理过程中,要最大限度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失踪人虽然下落不明,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仍应继续履行。财产代管人对于失踪人的民事义务,以失踪人财产为限,应当代为履行。代管人有义务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在代管过程中,代管财产可能会发生损失。对于财产损失需要对原因进行分析:若是财产本身性质导致,则代管人无责任。若财产的损失,是因为代管人的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则代管人按侵权承担责任。
»» 法律冷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