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4 周三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财产代管人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在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并没有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所以不产生继承的后果,只在财产关系上发生财产代管关系。法院判决宣告自然人失踪的时候,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能作为财产代管人的人,除了上述规定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之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比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朋友等,只要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都可以请求担任财产代管人。

  李小妹的父亲失去音讯的时候她还未成年,李小妹父亲的兄弟李刚将李小妹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子出租,租金的一部分给李小妹作为抚育费。李小妹成年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父亲失踪,两年后李小妹又向法院申请宣告父亲失踪,法院宣告李小妹的父亲为失踪人,并指定李小妹为父亲的财产代管人。后来,李小妹凭法院的判决从叔叔李刚的手里拿回了房屋和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