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失踪时间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012年1月7日,林某忽然失去音讯。经林某配偶报案后派出所及其亲属四处寻找仍没有下落。依据本条规定,林某下落不明的时间是2012年1月7日,截止到2016年8月10日,已经超过了四年,符合《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条件。之后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林某公告。公告发出去三个月后,林某仍然下落不明,据此,林某配偶向法院申请宣告林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其为林某的财产代管人,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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