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30 周三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按照上述法定顺序,由顺序在先的自动担任。其中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是自愿监护人,其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资格是:

  1. 须被监护人不存在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

  2. 须出于自愿;

  3. 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