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未成年人的监护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条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监护顺序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都需要依法进行监护,依照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以顺序为先者为法定监护者,在前一顺序者缺位时,依次由后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担任。
其中第三顺序的监护人是自愿监护人,范围虽然很宽,个人或组织都可以,但是自愿监护人的选择条件比较严格,必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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