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遗嘱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本条是对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规定。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 遗嘱人须是亲权人,如果亲权丧失或者被剥夺的,也不能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2. 遗嘱人须是后死的亲权人;3. 遗嘱须符合法律要求,违反遗嘱法律要求的遗嘱无效。遗嘱有效的要求包括遗嘱的内容、形式、程序均须合法、有效。
某村有一户刘姓人家,排行第五的刘小五患有精神疾病一直跟父母生活,父母去世前立下遗嘱由刘小五的二哥刘小二照顾刘小五的生活,房产也归刘小二所有,同时刘小二须保证刘小五有房住。后经该村村委会指定刘家其他的兄弟姐妹共同为刘小五的监护人,但对监护责任并未明确分工。刘小二认为这不利于监护责任的行使,向法院申请撤销村委会的指定。
法院判决同意刘小二的申请,因为:第一、刘家父母已经通过遗嘱为刘小五指定了刘小二为监护人,且没有证据显示刘家父母丧失或被剥夺了亲权;第二、没有证据证明刘家父母订立的遗嘱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村委会的指定违背了刘家父母遗嘱中指定监护人的意愿,法院依法撤销该指定,由刘小二单独担任监护人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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