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民法典》物权编 所有权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五章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民集体所有的特点,是集体财产集体所有、集体事务集体管理、集体利益集体分享。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即农民集体财产集体所有的基本内容。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具体的组织形式依照民法典总则编第99条规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101条第2款规定,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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