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意思表示及意思生效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行为。「意思」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的内心意图;「表示」是将内在的意思以适当的方式向适当的对象表示出来的行为。意思表示在具备了表示行为和效果意思两个要素后就成立,意思表示成立就是意思表示生效。意思表示生效包括两个方面:
1. 表意人在自己作出意思表示并且生效后,自己要受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拘束,不得推翻自己的意思表示或者否认自己的意思表示。
2. 意思表示生效后,对对方当事人也发生效力,对方当事人将对意思表示作出相关意思表示,他可以对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作出承诺,也可以对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作出修改,提出反要约。
本条对有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分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和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
对话,可以理解为当面以口头方式表达,地隔千里以电话沟通也属于对话式的意思表示。互联网、微信的视频和音频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属于对话式。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对方当事人了解该意思表示的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其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时,该意思表示才生效。在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中,以数据电文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也采取到达主义,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 如果对方当事人已经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意思表示生效。
2.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接受数据电文的特定系统的,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意思表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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