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自然人个人信息权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其本人的个人资料信息所享有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
信息权的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违反这样的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负有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的特别义务主体,是依法取得个人信息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依法取得个人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凡是依法取得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是负有确保自然人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的义务,一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时,都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扩大损害,如果未尽此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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