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4 周四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事业单位法人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由设立人出资,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是:

  1. 设立的目的具有公益性,是完全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

  2. 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人通常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通常是用国有资产出资。

  3. 从事的活动通常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活动的方式是进行社会服务。

  4. 性质属于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符合法人条件,不具有私益性,不取得利润,也不向其设立人分配利润。

  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须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