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法人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登记的意义是:
1. 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公示使人知晓;
2. 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
法人的变更登记,是法人在进行了设立登记之后,其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的登记。
变更登记的义务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法人合并与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名称、经营范围、增减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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