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法人的住所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法人的住所在法律上有重要的意义:
1. 决定登记管辖;
2. 决定债务履行地;
3. 决定诉讼管辖;
4. 决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点;
5. 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确定法人住所的基本规则是: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果法人只有一个办事机构,则该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就是法人的住所;如果法人有多个办事机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一般来说,主要办事机构的名称地址、登记注册信息、主要营业证明等可以作为判断法人住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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