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老杨因自己做河运生意需要购船,向他老家县城的某某信用合作社借款。后来借款和利息还未偿还完老杨就病故了,老杨的妻子和子女表示放弃对老杨遗产的继承。某某信用合作社将老杨的妻子和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老杨未清偿的债务。
法院认为:老杨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某某信用合作社主张老杨的妻子、子女承担偿还责任证据不足。本案中老杨向某某信用合作社借贷用于购船,没有证据表明老杨一家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开展经营业务,应当认定为个人经营,因此老杨对某某信用合作社的欠款应该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在其病故后由妻子清理老杨尚有财产偿还给某某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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