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住所和经常居所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住所,指自然人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根据户籍登记、居住情形、家属概况及是否在当地工作等事实认定自然人的住所。
经常居所,指自然人为了某种目的而临时居住,并无久住的意思的处所。
住所与经常居所的区别,在于有无久住的意思。比如A市的人到B市看病,住院一年,虽然有长期居住的事实,但是并没有久住的意思,不能认为B市为这个人的住所,只能认定B市为经常居所。
确定住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1.确定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状态,如宣告失踪或死亡,以自然人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为前提。2.决定债务的清偿地。在没有其他标志确定债务履行地时,可以用债务人的住所地作为标志。3.决定婚姻登记等身份事项的管辖地点。4.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5.决定诉讼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送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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