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物及其范围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是指具有实用价值、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并能为人所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对象。
物的类型包括:
1.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付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2.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故不动产以外的其他物都是动产。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的自然力,也属于动产。货币和有价证券,为特别动产。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是:
1. 物权类型不同,用益物权限于以不动产为客体,而动产质权、留置权的客体则以动产为限。
2.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要件,而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等级为要件。
公示方式不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而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通常不要求进行登记。
法律规定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能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都属于法律规定能够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
»» 法律冷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