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7 周五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非法人组织概念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

  1.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 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3.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为目的,并依法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

  4. 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非法人组织条件的要求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