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城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指城市居民或者农民等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具有企业性质的特别法人。合作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后,符合法律要求的,就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特点是:
1. 是社员自愿联合的组织体。合作社成员基于自身利益,自愿联合结成共同的经济体,是私益法人。
2. 主要目的是社员之间的互帮互助、互惠互利。设立的目的不是公益,是为社员谋求经济利益和改善生活。
3. 合作社成员的经济利益机制和分配方式特殊,采取按劳分配、按交易额分配,或者在按劳分配、按交易额分配的基础上,结合一定比例的按资分配。
4. 合作社的经营须共同经营、民主管理,不得将任何社员排除在合作事业经营之外,管理实行民主制,每一社员享有的投票权完全平等。
5. 合作社有相应的法人机关。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可以是理事会,也可以是董事会。
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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