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法人登记公示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本条是对登记机关及时公示法人登记信息的要求。法人登记公示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对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等过程中的法定登记事项予以登记备案,并且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制度。
法人的登记机关是法人登记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对法人行使法人登记的管理职责。法人登记机关对法人登记,既是其行政管理权利,也是其行政管理义务。
对登记机关履行登记公示义务的具体要求是:
1. 公示应当及时,只要法人进行了相关的登记,就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将法人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2. 公示的法人登记信息内容,应当包括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法人的成立、法人合并与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名称、经营范围、增减分支机构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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