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1 周三

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法定代表人及权限范围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法人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特征是:

  1. 由法人的章程所确定的自然人。

  2. 有权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

  3. 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在民事诉讼中,应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都是法人的民事活动,其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定代表人不得超出其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其的限制,否则法人可以追究其责任。

  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对于第三人不具有完全的效力。只要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是善意的,对其超出职权范围不知情且无过失,法人就不能以超越职权为由对抗该善意相对人;如果相对人知情,则可以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撤销。法定代表人如果超越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授予的权力范围擅自做出决策,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有权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但此种追究行为不能导致对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做出的对外行为效力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