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撤销监护资格后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人的监护权与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不同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只是撤销了其监护人的身份,没有撤销其近亲属的身份,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利义务并未发生变化,因而应当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田小妹今年11岁,在母亲去世后被接到父亲田大家里照顾,但田大对女儿疏于照顾,任由女儿多次生病不予治疗,也不照顾女儿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没有做到监管和保护田小妹的基本义务。后来田小妹的外祖父母实在不忍她受罪,将田小妹接到自己身边抚养,此后田小妹的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抚养费用一直由外祖父母支付。
田小妹的外祖父母将田大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子女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田大身为田小妹的父亲疏于照顾、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同时田小妹也愿意随其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因此对于田小妹外祖父母撤销田大监护人资格的申请,法院予以支持,并指定外祖父母作为田小妹的监护人,田大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负担田小妹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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