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人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在其出生和死亡后,应当由医院和有关部门开具出生和死亡证明书,出生和死亡的时间会在证明书上标注清楚。
自然人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户籍登记一般指户口簿,有效身份登记主要指身份证,军人没有身份证而使用军官证、军人证。
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的时间,则以之作为自然人出生或死亡的真实时间。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在民法上具有重要意义,这两个时间决定了民事主体资格的有无以及是否能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因而必须有准确的认定标准,以及证明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据。
有一对夫妻到医院产子,孩子出生后羊水吸入导致了肺功能障碍,医院对孩子开展急救,但不幸的是孩子还是在20分钟后死去了,根据当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记录,孩子8点50分出生,9点10分死亡。夫妻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了孩子的死亡,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方虽然辩称孩子出生时就是死胎,但因为有了孩子的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记录,证明孩子娩出时为活体,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夫妻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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