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法:民法典解析·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也称为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是民法典六个基本原则里的最后一个原则,也是新创立的一个原则。它的确立,在民法典中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回应当前我们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质环境的迫切需求,实践绿色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代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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