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日一法,知法、懂法、守法!
· 宪法 - 民法典 - 港区国安法 - 契税法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