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古代很少发生强奸案?
难道古人都特别正派吗?
01
古代女性一夜未归,一般都被默认为要么是被强奸了,要么是通奸去了。
02
底层女性被强奸一般都没人管,甚至有时候被认为是正当的,比如做丫鬟的,默认就是老爷的性奴。有个官员 (忘了是谁) 把自家丫鬟嫁给部下,结果都是处女,部下对此很感恩,说明大家对玩弄自家丫鬟都默认正常。
只有「良家」女性的贞洁才被保护,诸如做戏子的,卖艺的,卖笑的,当乞丐的,做囚犯的女性,被强奸都不会有人追究。
03
印度有人被强奸后报警,然后又被警察强奸,类似事情在古代中国也一样会发生 (稍稍微微严谨一丢丢,不写「经常」了),「反正都不是黄花闺女了,再占点便宜也没啥」。
警察、捕快、打更人 (算巡逻人员) 乃至审判官员强奸当事人或近亲属的事情并不罕见。
明代李清所做《折狱新语》第五卷《奸淫》中就有捕快趁办案强奸当事人妻子的。古代捕快常被称作「不良人」,可见民众对他们的看法。
04
不要不切实际的拔高古代人的道德水平,古代有专门拐卖人口的,单身在外的女性很容易就被拐卖掉。
被拐卖的女性,要么被拐卖人强奸,要么被卖给妓院、养瘦马卖丫鬟的,等着被别人强奸。
05
古代官员往往以「无诉讼」作为行政成功的标志之一,对大多数官员来说,你去告状就是在降低他们的行政打分。
所以大多数官员碰到强奸报案,第一看女性是否有疑似不检点,有就按通奸处理;第二看能不能让女性嫁给强奸犯,能就自然撤案;实在挑不出受害者半点毛病,又不愿意妥协,这才会考虑追究强奸犯的责任,注意,仅仅是考虑。
06
古代女性被强奸的事情一旦被大家知道,名声将受到巨大损失,身价暴跌,所以出了事隐瞒下来是第一选择,实在隐瞒不下来可以考虑「出家」或「病死」,然后远远的寻个人嫁了。
报案是最差的选择,就算官司赢了,也名声扫地。当然了底层的人没有选择,实在不行就只好嫁给傻子、瘸子、麻子、老鳏夫。
解放前少林寺和尚依仗占有大量土地,胁迫玩弄周边佃户的妻子女儿,也没哪个官府管,只是十里八乡的人家都不愿意娶少林寺佃户家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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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代强奸罪怎么判,唐朝以前是没有单独的强奸罪的,一般按照人身伤害来处理,大体上是流放到死刑。
唐朝最早有强奸罪,宋朝最早有强奸幼女罪,从唐宋到明清大体上是强奸流放或死刑,幼女虽和同强,细节方面就不多写了。
但规定是规定,实际执行起来有几大问题:
✔ 强奸的认定,有相当多古人认为受害人必须被控制 (如捆绑) 无法反抗,或全程反抗才算强奸,如果被威胁不敢反抗,或者没有全程反抗,则有很多官员认为是和奸 (此处有一位明朝官员的论述为证,但我一时忘了是谁)。
而且古代事后取证困难,强奸如果不是被当场抓到,大部分无法定性,就算报案多半也会被认为是和奸。清朝有个二虎入室强奸民女案,受害人不敢让家人知道销毁了部分物证,审判时就有部分官员认为有和奸嫌疑,最后闹到皇帝那里才拍板按强奸定罪。
✔ 强奸的报案,由于贞洁观念对女性的巨大压力,绝大多数受害者不敢报案。明朝有个叫桑冲的 (以及其徒弟),化妆成女性混入闺房强奸,十年间作案无数,无一人报案。
意外落网后,官府统计到的被害人就达 200 人左右。落网原因是他准备作案时,被户主看上了准备强奸,结果发现是男人。
✔ 规范执法的问题,古代有法不依的情况非常普遍,即使明明白白的强奸,官员胡乱判案的情况也非常多。
按史料记载,有相当多的强奸案都是打板子、罚钱、关几天这样糊弄着判的,根本就没用上刑律。这里举个《儒林外史》的例子吧 (这个算文学作品不算证据):捕快抓到几个光棍正在轮奸大户人家逃出来的使女,如果按大清律那肯定是死刑了,但实际处理是光棍们每人打了几十板子就放了,使女送回大户人家,结案。
08
关于不良人,有说法是早期捕快这个行当的人都是由地痞流氓等有不良行为的人收编而来,本身就都不是「良人」,另一种说法是全称「捉不良」,简称不良,不过以上两种说法都没有确切的证据。
以下是个人看法,纯属猜想:
古时最早的捕快可能不是一个专职职业,而是类似于线人,本身也是不法之徒,但不算大奸大恶的程度的那种,因为经常被抓,和官府比较熟,相当于黑白两道都能说上点话。
当官府要办案的时候,有时就会找他们联系黑道找人,如果办案不顺利,有时还要把他们抓来打板子逼问。作为回报,官府平时就不太惩罚他们了。他们不是维护社会治安的职业人员,而是官府用来解决问题的工具,需要就拿来用,不需要就丢一边。
你说他们是彻底的坏人,那不至于,但又不是好人,所以就叫「不良人」得了。随着时代演变,这些人越来越靠近官府,慢慢的职业化起来,先是有点补助,后来变成工资,变成后来我们比较熟悉的捕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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