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鉴定在中国最早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每个人的指纹都不同,所以指纹就成了人身份的证明,指纹因此成了犯罪鉴定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早在汉代的中国,指纹的独特性与重要性就被发现了。贤相萧何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规定供词要加盖指模为证。在历代的官府审案中都要画押,就是按手印的意思。
指纹鉴定是西方刑侦科学的重要手段,搜集和鉴定指纹的技术也很专业和精确。在 1880 年,英国的费尔在《识别犯罪的第一步》一书中指出,每个人都有独有的指纹,可以作为犯罪的证据。历经几十年的发展,指纹学是刑侦科学的必修课。
司法鉴定机构做指纹鉴定的原理:
一、 指纹的一性
目前尚未发现有不同的人拥有相同的指纹,所以每个人的指纹也是少有。由于指纹是每个人独有的标记。现今鉴别指纹方法已经电脑化,使鉴别程序更快更准。
二、 指纹终身不变
在皮肤发育过程中,虽然表皮、真皮,以及基质层都在共同成长,但柔软的皮下组织长得比相对坚硬的表皮快,因此会对表皮产生源源不断的上顶压力,迫使长得较慢的表皮向内层组织收缩塌陷,逐渐变弯打皱,以减轻皮下组织施加给它的压力。如此一来,一方面使劲向上攻,一方面被迫往下撤,导致表皮长得曲曲弯弯,坑洼不平,形成纹路。这种变弯打皱的过程随着内层组织产生的上层压力的变化而波动起伏,形成凹凸不平的脊纹或皱褶,直到发育过程中止,除非是植皮或者深达基底层的损伤,否则指纹是不会变的。
三、 指纹的反应性
身体分泌物根据物质转移作为转印物质转移到另一个物体上,反映了指纹特有的属性,这些特征可以加以区分,从而达到识别人身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