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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卷六十六·志第三十三

作者:民国·柯劭忞等

  ○选举三△铨法下凡文武散官:

  多采用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职事二等。至元二十年,始升官职对品,九品无散官,谓之平头敕。蒙古、色目,初授散官或降职事,再授职,虽不降,必俟官资合转,然后升职。汉人初授官,不及职,再授则降职授官。必历官至二品,则官必从职,不复用理算法矣。至治初,稍改之,寻复其旧。此外月日不及者,惟历繁剧得优,获功赏则优,由内地人边远则优,宪台举廉能政迹则优,以选出使绝权则优,然亦各有其格也。

  凡保举职官:

  大德二年制“各廉访司所按治城邑内,有廉慎干济者,岁举二人”九年,诏“台、院、部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识治体者三人,行省台、宣慰司、廉访司各举五人”

  凡翰林院、国子学官:

  大德七年,议“文翰师儒难同常调,翰林院宜选通经史、能文辞者,国子学宜选年高德劭、能文辞者,须求资格相应之人,不得预保布衣之士。若果才钵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别行具闻”

  凡迁官之法:

  从七以下属吏部,正七以上属中书,三品以上非有司所与夺,由中书取进止。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者则有告词。其理箅论月日,迁转凭散官,内任以三十月为满,外任以三岁为满,钱谷典守以二岁为满。而理考通以三十月为则。内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月进一阶。京官率一考,视外任减一资。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四品则内外考通理。然前任少,则后任足之,或前任多,则后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两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

  凡选用不拘常格:

  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商第者,拜参预政事、六曹尚书、侍郎,及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为宪司官。外补官巳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迹秩视六品,外任或为长伯。在朝诸院由判官至使。寺监由丞至卿,馆阁由后官至学士,有递升之法,用人重於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实授,或普减资升等,或内升等,或外咸资,或外减内不减,斯则恩数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则递进一阶,至正议大夫而止。若夫勋臣世胄、侍中贵人,上命超迁,则不可以选格论。亦有传敕中书,送部覆奏,或致缴奏者。

  凡吏部月选:

  至元十九年,议“到部解由即行照勘,合得七品者呈省。从七以下本部注拟,其馀流外人员,不拘多寡,并以一月一次铨注”凡官吏迁叙:

  至元十年。议“旧以三十月迁转太速,以六十月迁转太迟”十七年,立迁转官员。凡无过授见阙满代者,令还家以俟。十九年,定内外官以三年为考,满任者迁叙,未满者不许超迁。二十八年,定随朝以三十月为满,在外以三周岁为满,钱谷官以得代为满,吏员以九十月日出职。

  皇庆元年。御史中丞郝玉挺言“国初设官,在内须三十月,在外须三周岁,考其殿最,以为黜陟。比者省院台部之臣久者一二岁,少者三五月,甚者旬日之间而屡迁数身着,奔走往来之不暇,岂暇治官事哉。乞自今惟内外大臣可急阙进技,其馀内外大小官属,必俟任满考绩,方许进调,庶免朝除夕改,启幸长奸之弊”从之。

  天历二年,中书省臣又言“比年朝官多不久於其职,或数月即改迁,於典制不类,且治绩无从考验,请如旧制为宜。敕除风宪官外,其馀朝官不许二十月内迁调”

  凡近调闽、广、川蜀、云南官员:每三岁,遣使与行省铨注,而以监察御史往莅之。

  至元十九年,省议“江淮州郡远近险易不同,似难一体,今量分为三等:若腹里常调官员迁入两广、福建溪洞州郡者,於本等资历上,例升二等。其馀州郡例升一等。福建、两广官员五品以上,照勘员阙,移咨都省铨注,六品以下,就便委用,开具咨省”

  二十年,部议“迁叙江淮官员,拟定应得资品,若於接连福建、两广溪洞州郡任用,升一等”“甘肃、中兴行省所辖,系西夏边地,除本处籍贯见任官外,腹取迁去甘肃者,拟升二符,中兴府拟升一等”

  二十二年,诏“管民官,腹里迁去四川,升一等,接连溪洞升二等。四川见任官,迁往接连溪洞,升一等,若迁去溪洞诸蛮夷,别议定夺。达鲁花赤,就彼处无军蒙古军官内选拟,不为常例”

  二十二年,江淮官员迁於龙南、安远县地分者,拟升三等,仍以三十月为满升转。

  二十八年,诏“腹里官员迁去云南近里城邑,拟升二等,若极边重地,更升一等。行省咨保人员,比依定夺。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

  省臣奏准“福建、两广官员多阙,都省差人与彼处行省、行台官,一同以本土周回相应人员委用”

  部议“云南六品以下任满官,依御史台所拟,选资品相应人,拟定名阙,具历仕脚,咨省奏准。敕牒到日,许令之任。若有急阙,依上选,权令之任,历过月日,依上准理”

  二十九年,诏“福建、两广官员历两任满者,还於接连去处,一任满日,历江南一任,许入腹里通行迁转,愿於两广、福建者听,依例升等”

  至治元年,省臣奏“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五处行省,所辖边远地分官员,三年一次差人与行台、行台官一同迁调”

  广海阙官於任满得代,有由应得路府州县儒学教授、学正、山长内愿充者,借注正九品以下名阙。任回,止理本等月日。

  广海应设巡检,於本省应得常选上等钱谷官选拟,权设,理本等月日。行省自用并不应之人,不许委用,如受敕巡检到彼,即听交代。几近调循行:

  各省所辖路府州县诸司,应合迁调官员,先尽急阙,次及满任。急阙须凭各官在任解由、依验月日、应得资品、及解由到行省月日,依次就便迁调。若有急阙,委无相应之人,或员阙不能相就者,於应叙职官内选用,验各得资品上,虽有超越,不过一等。

  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烟瘴险恶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选铨注,其有超用人员,多者不过二等。

  军官、匠官、医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转入流品者,虽资品相应,不许铨注。

  都省已除人员,例应到任,若有违限一年者,听别行补注。应有合就彼迁叙人员,如在前给由已咨都省听除,未经迁注照会,不曾咨到本省者,即听就便开咨。

  无解由人员,不许铨注。诸犯赃经断应叙人员,照例铨注。令译史、奏差人等,须验实历月日已满,方许铨注。

  边远重难去处,如委不可阙官,从差去官与本省官公同选注能干人员,开具历仕元由,并所注职名,拟咨都省,候回准明文,方许之任。应迁调官员,三品、四品拟定资呈,五品以下先行照会之任。

  凡省部令史、译史、通事等:

  至元六年,省议“旧例一百二十月出职,今案牍繁冗,难同旧日,会量作九十月为满。其通事、译史繁剧,合与令史一体。近都省未及两考省令史译史授宣,注六品职事,部令史已授省札,注从七品职事。今拟省令译史、通事,由六部转充者,中统四年正月已前,合与直补人员一体,拟九十月考满,注六品职事,回降正七一任,还入六品。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将本司过历月日,三折二,验省府月日考满通理,九十月出职,与正七职事,并免回降。

  职官充省令译史,旧例文资右职参注,一考满,合得从七品,注从六品,未合得从七品,注正七品,如更勒留一考。合同随朝升一等。一考满,末得从七注正七品者,回降从七,还入正七。一考满,合得从七注从六品,合得正七注正六品者,免回降。正从六品人员不合收补省令史、译史,如有己补人员,合同随朝一考升一等注授。

  中统四年正月已前,收补部令史、译史、通事。拟九十月为考满,照依已除部令史例,注从七品,回降正八一任,还入从七。

  中统四年正月已后,充部令译史、通事人员,亦拟九十月为考满,依旧例正八品职事,仍免回降。省宣使,旧例无此职名,中统以来,初立中书省,曾受宜命充宣使者,拟出职正七品职。外有非宣授人员,拟九十月为考满,与正八品”

  至元二十年,吏部言“准内外诸衙外令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等,病故作阙,未及九十月,并令贴补,值例革者,比至元九年例定夺”省准“宣使、各部令史出职同,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者从九。十五月以下者拟充巡检。

  凡台院、大司农司译史、令史出身同,三考正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八。十五月以上正九,十五月以下、十月之上从九,添资,十月以下巡检。宣使三考正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以下酒税醋使。

  凡部令史、译史、通事三考从七。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者正九,十五月以上从九,十五月以下令史,提控案牍,通事、译史巡检。

  凡奏差三考从八品。一考之上,验月日定夺。一考之下,二十月以上巡检,十五月之上酒税醋使,十五月之下酒税醋都监”

  大德四年,中书省准“吏部拟腹里、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升转通例,凡腹里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运司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任回减资升转,今准六十月考满,不须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月考满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元拟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宁库司吏,元拟六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拟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议“已经改拟出职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比同升用,其馀直补人数,并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迁用。江南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转都目:馀皆依上升转。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迁除,其馀已行直补,并自行保举,自呈准月日立格,实历案牍两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未及两考者,再添一资迁除。例后违越创补者,虽历月日不准”

  大德十一年,省臣奏“凡内外诸司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着,一半於职官内选用,依旧一百二十月为满,外任减一资”又议“选补吏员,除都省自行选用外,各部依元设额数,遇阙职官,与籍记内相参发补,合用一半职官,从各部自行进用。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译史则从翰林院试发都省书写典吏考满人内,挨次上名补用,其有不敷,从翰林发补。奏差亦於职官内选一半,余於籍记应例人内发补。岁贡人吏,依己拟在役听候”

  省议“六部令史如正从九品不敷。从八品内亦听进取。省掾,正从七品得代有解由并见任未满、巳除未任文资流官内选取,考满於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除元任地方,杂职不用。院台令史如元系七品之人,亦在选补之例。

  译史、通事选识蒙古、回回文字,通译语正从七品流官,考满验元资升一等,注元任地方,杂职不预。知印於正从七品流官内选取,考满并依上例注授,杂职不预。

  宣使於正从八品流官内进取,仍取色目、汉人相参,历一考,於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除元内地方,杂职不预”凡岁贡吏员:

  至元十九年,省议“中书省掾於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内取,台、院令史於六部令史内取,六部令史以诸路岁贡人吏补充,内外职官材堪省掾及院、台、部令史者,亦许擢用。省掾考满,资品既高,责任亦重,出而临民入而莅事,皆自岁贡中出,若不教养铨试,必致人材失真,今拟定例於后:

  诸州府隶省部者,儒学教授选本管不免差儒户子弟入学读书习业,非儒户而愿学者听。遇按察司、本路总管府岁页之时,於学生内选行义修明、文学优赡、通经史达时务者,保甲解贡。

  各路司吏有阙,於所属衙门人吏内选取。委本路长官参佐,同儒学教授考试,习行移算术,字画谨严,语言辩利,《诗》、《书》、《论》、《孟》内通一经者为中式,然后补充。按察司书吏有阙,府州司吏内勾补,至岁贡时,再行试验贡解。

  凡试验,首论行止,次取吏能,次计日月。行止曰事父母孝,曰友於兄弟,曰勤谨廉洁,曰谦让,曰循良,曰笃实,曰慎默,曰自来不曾犯赃私罪过。吏能曰行道熟娴,曰语言便利,曰通习条法,曰晓解儒书,曰算术精明,曰字画端正。

  岁贡人额,按察司上路总管府三年一次贡一名,儒一名,吏一名。下路总管府三年一次贡一名,儒吏递进。六部令史除补台院令史外。诸道行省据亦可差补。

  诸岁贡吏,当该官司於见役人内公选,以性行纯谨、儒吏兼通者为上,才识明敏、吏事熟娴者次之,月日虽多,才能无取者不许呈贡。

  元贞元年,诏“诸路有儒通吏事、吏能经术、性行侈谨者,各路荐举,廉访司试选。每道岁贡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试。必中程式,方许录用”

  大德二年,贡部人吏,拟宣慰司、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德三年为始,依例岁贡,应合转补各部寺监令史,依《至元新格》发遣,到部之日,公座试验收补。

  九年,省判“凡选府州教授,年四十已下,愿试吏员程式,许补各部令史。除南人已试者,别无定夺到部。未试之人,依例考试”

  至治二年,省准“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尽儒人,不敷者吏员内充贡,各历一考,依例试贡”

  至治元年,监察御史言“各部令史,原拟腹里各道廉访司并行台察院每岁贡举书吏二员。近年以选法不能迁调,住罢各道廉访司书吏岁贡,止以察院书吏及都省典史转部,又许儒人职官秀才内选用,因此大启幸门,以致耽误公事。今各道廉访司既依例开贡,请将各衙门令史截日取勘,将不应之人尽行沙汰,依旧例贡举,籍记姓在,挨次试补”

  部议“各衙门补用已久,又系已准人数,难於取勘。拟今后立於六部各衙门,令史有阙,须依例於相应之人内试补,若举不应之人,罪及当该官吏”

  凡补用吏员:

  至元十一年,省议“有出身人员,遇省掾有阙,拟合於正从七品文资职官并台、院、六部令史内,从上名转补。翰林两院拟同六部令史,有阙於随路儒学教授通吏事人内选补。枢密院、御史台令史、省掾有阙,从上转补,考满依例除授,又於正从八品文资官及六部令史内转补。省断事官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三考出身,於部令史内发补。少府监令史,拟於六部并诸衙门考满典吏内补用”

  十三年,省议“行工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与六部令史一体,於应补人内挨次填补”

  十四年,诏“诸站都统领使司令史,拟同各部令史,今既改通政院,与台院令史一体出身,於各部令史内选补”

  十五年,部拟“翰林兼国史院令史同台院令史一体出身,於各部令史内选取”二十一年,省议“江淮、江西、荆湖等处行省令史,拟将至元十九年咨发各省贴补人员先行收补,不许自行踏逐,移咨都省,於六部见役令史内补充。或参用职官,则从行省新除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杂职官不预”

  二十二年,宜徽院令史,考满正七品迁叙,於六部请俸令史内选取。总制院与御史台同品。令译史、通事一体如之。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令史,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例迁”

  二十八年,省议“陕西行省令史,於各部及考令史并正从八品流官内选补”

  二十九年,大司农司令史,於各部一考之上令史及正从八品职官内选取。省掾有阙,於正七品文资出身人员内选,吏员於枢密院、御史台令史元系六部令史内发充,历二十月以上者选,如无,於上名内选。

  三十一年,省准“内史府令史,於各部下名令史内选”

  大德三年,省准“辽阳省令史宜从本省选正从八品文资职官补用。复令各部见役令史内,不限岁月,或愿充,或籍贯附近,或选到职官,逐旋选解”

  “国子监令译史,於籍记寺监令史内发补。上都留守司令史,於籍记各部令史内,或於正八品职官内选用,考满从七品迁用。

  宜徽院阑遗监令史,准本院依验元准月日挨补,考满同,自行踏逐者降等。遇阙如系籍记令史并常调提控案牍内及本院两考之上典吏内补充者,考满依例迁叙,自行进用者,止於本衙门就给付身,不入常调”

  四年,部拟“上都留守司令史,仍听本司於正从八品流官内,或於上都见役寺监令史,河东、山北二道廉访司上名书吏内,就便迁用。上都兵马司司吏,发补附近隆兴、大同、大宁路司吏相应”

  部拟“各处行省令史,除云南、甘肃、征东外,其馀合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於六部见役上名令史、或正从八品流官参补。不敷。听於各过宜慰司元系廉访按察司转补见役两考之上令史内选充,以宣慰司役过月日,折半准算,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

  大德五年,拟“檀景等处采金铁冶都提举司人吏,於附近州县令史内遴进”六年,省拟“太医院令史。於各部令史并相应职官内选取。

  长信寺令史,於元保内选补,考满降等叙用,有阙於籍记令史内发补”

  七年,拟“刑部人吏,於籍记令史内公选,不许别行差补,考满离役,依例选取,余者依次发补。礼部省判,许於籍记部令史内选取儒吏一名。续准一名,於籍记部令史内以上选补。

  户部令史,於籍记部令史内从上以通晓书算、练达钱谷者发遣,从本部试验收补”

  八年,省准“随路补用吏员,令各路先以州吏人役月日籍为一簿。府吏有阙,从上勾补,州吏有阙,则於本州籍记司县人吏内从上勾补。

  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阙以籍记部令史下名发补,新除正从九品流官内选取”

  九年,省准“都城所系在京五品衙门司吏,历两考转补京畿都漕运两司令史。遇阙以仓库攒典历一考者选充。及两考则京畿都漕运两司籍名,遇阙依次收补。

  上都寺监令史有阙,先尽省部籍记常调人员发补,仍於正从九品流官内、并应得提控案牍内选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满升充都吏目典史准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宁、隆兴三路司吏历两考之上者参用”

  十年。省准“司县司吏有阙,於巡尉司吏内依次勾补。巡尉司吏有阙,从本处耆老上户循众推举,仍将祗应月日均以岁为满。州吏有阙,县吏内勾补。路吏有阙,州吏内勾补。若无所辖府州,於咐近府州吏内勾补,县吏发补附近府州司吏。户、刑·礼部合选令史有阙,於籍记令史上十名内、并职官到选正从九品文资流官内试选”

  十一年,省准“县吏如历一考,取充库子一界,再发县吏,准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阙,依次勾补”

  至大元年,省准“典宝监令史,就用前典宝署典书蒙古必阇赤一名,例从翰林院试补,知印、通事各一名,从长官进保”

  二年,立资国院二品,及司属衙门令史一十名,半用职官,从本院进,半於上名部令史内发补。译史二名,内职官一名,从本院选,外一名翰林院发。通事、知印各一名,从本院长官进。宣使八名,半参用职官,余许本院自用一名,外三名常选相应人内发。典吏六名,从本院进。所辖库二处,每处司库六名,本把四名。於常进人内发。泉货监六处,各设令史八名,於各路上名司吏内选。译史一名,从翰林院发。通事二名,从本监长官选。奏差六名,各州司吏内选。典吏一名,本监选。以上考满,同都漕运司吏出身,所辖一十九处,两提举司设吏目一人,常选内选,司史五名,县司吏内选。

  三年省准“泉货监令史,於各处行省应得提控案牍人内选,参用正从九品流官。山东、河东二监,从本部於相应人内发补,考满依例迁用,见役自用之人,考满降等叙,有阙以相应人补”

  四年,省准“江西等处儒学提举司司吏,旧从本司公选,后从国子监发补,宜从本司进补。典瑞监首领官、令译史等,依典宝监例选用,考满迁叙”

  部议“长信寺通事一名,例从所保。译史、知印、令史、奏差,从本衙门选一半职官,余相应人内选,考满同自用迁叙。典吏二名,就便定夺,其自用者降等叙”

  皇庆元年。省准“群牧监令译史、知印、怯里马赤、奏差人等,据诸色译史例,从翰林院发补。知印、通事,长官选。令史、奏差、典吏俱有发补定例。其己选人,考满降等叙,有阙於相应人内选发。

  大都路令史,历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例升提控案牍,减一资升转。有过者。虽贴满月日,不减资。遇阙於所辖南北两兵马司并各州见役上名司吏内勾补,有阙从本路於左右巡院、大兴、宛平与其馀县吏通籍从上挨补,月日虽多,不得无故替罢,违例补用者不准,除已籍记外,有阙依上勾补。

  覆实司司吏,於诸州见役司吏内选,不敷则以在都仓库见役上名攒典发充,历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下历一考之上,亦许转补京畿都漕运司令史,违例收补,别无定夺”

  二年省准“中瑞司译史,从翰林院发,知印,长官选保,令史、奏差参取职官一半所选相应,考满依例迁叙,奉懿旨委用者,考满本司区用,有阙以相应人补。

  征东行省令译史、宣使人等,旧考满从本省区用,若经省部拟发,相应之人依例迁用,如不应者,虽省发亦从本省区用”

  “延祐二年,省准“河间等路都转盐运使司所辖场,分二十九处。一处改升从七品,司吏有阙,依各县人吏,一体於附近各处巡尉捕盗司吏依次以上名勾补,再历一考,与各场邻县吏互相迁调。

  和林路总管府司吏,以本处兵马司吏历一考者转补,再历一考,转称海宣慰令史,考满除正八品。补不尽者,六十月受部札充提控案牍。沙、瓜二州屯储总管万户府边远比例,一体出身相应。

  会福院令译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发去者依例迁叙,自用者考满同二品衙门出身例,降一等添一资升转。於常选教授儒人职官并见役各部令史内取补,宣使於常职官内参补,通事、知印从长官选用,仍须参用职官,典吏从本衙门补用”

  五年,省准“詹事院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马赤俱令长官选用。令史六名,内取教授二名,职官二名,廉访司书吏二名。译史一名,於蒙古字教授及邻省见役蒙古书写内选补。奏差二名,以桕应人补”

  凡宣使、奏差、委差、巡盐官出身:

  中书省宣使,至元九年,曾受宣命充补者,九十月考满正七品。省札宣使,九十月考满比依部令史例从七品。其台院宣使、各部奏差,比例定拟。

  二十三年,省准“省部台院令译史、通事、宣使、奏差人等,未满九十月,不许预告迁转。都省元定六部奏差迁转格例,应入吏目选充者,三考从八品。应入提控案牍人员选充者,三考从八品,任回减一资升转。巡检提控案牍选充者,一考正九品”

  二十四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兼少府监奏差改充宣使,合於各都奏差内选取,改升宣使月日为始。考满比依宣徽院、大司农司一体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迁叙。

  大司农司所辖各道劝农营田内书吏,於各路司吏内选取,考满提控案牍内任用。奏差就令本司进委”

  二十九年,省准“各道廉访司通事、译史出身,比依书体一体,考满正九。奏差考满,依通事、译史降二等量拟,於钱谷官并巡检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延庆司奏差,比依家令司奏差一体,考满正九品,自行踏逐者降一等”

  大德四年,省准“诸路宝钞提举司奏差,改称委差,九十月为满,於酌中钱谷官内任用”

  五年,部议“山东运司奏差,九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大都运司,一体定夺”

  六年,部拟“河间远司巡盐官,依奏差出身,九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七年,部拟“凡奏差自改立廉访司为始,九十月历巡检三考,转从九”

  皇庆元年,各道廉访司奏差出身,於本道所辖上名州司吏内选取,九十月都目内任用。若有路吏并典吏内取充者,历两考,比依上例,都目内升转。

  凡库藏司吏库子等出身:

  至元二十六年,省准“上都资乘库库子、本把,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卫尉院刊器库、寿武库库子。踏逐者九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二十八年,省拟“泉府司富藏库本把、库子,六十月近下钱谷宫内迁叙。太府监行由藏库子,三周年为满,省札钱谷官内迁叙。备用库提控三十月,库子、本把三周岁,近上钱谷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大都留守司廉少府监器备库库子、本把,六十月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三十年,省准“宣徽院生料库库子、本把并太医院所辖御药局院本把出身,例六十月,近上钱谷官一体迁叙”

  大德元年,部拟“中御府奉辰库库子,以三周岁为满,拟受省札钱谷官。本把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三年,省拟“万亿四库、左右八作司、富宁、宝源等库,各设色目司库二名,俱於枢密院各卫色目军内选差,考满巡检内任用,自行踏逐者一考并同,循行如此。又汉人司库,於院务提领、大使、都监内发补,二周岁满日,减一界升转,其色目司库於到选钱谷官内选发,考满优减两界。

  都提举万亿库提控案牍,比常选人员,任回减一资升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汉人有阙,於大都总管府、转运司、漕运司下名司史内选取,三十月拟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以上转提控案牍。省拟六十月以上、四十五月以下,愿充寺监令史者听。司库五十人,除色目一十四人另行定夺外,汉人於大都路人户内选用,二周岁为满,院务提领内任用。都监内充司库,二年为满,於受省制钱谷官内任用。务使充司库,二年为满,於从九品杂职内任用。秤子五人,於大都人户内选充,一年为满,於近下钱谷官内任用。

  太医院御药局本把,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内任用”

  四年,受给库依油磨坊设攒典、库子,从工部选。上都广积、万盈二仓系正六品,永丰系正七品,比之大都平准库品级尤高,拟各仓攒典转寺监本把,并万亿库司吏相应。

  提举广会司库子,考满近下钱谷官内任用。侍仪司法物库所设攒典、库子,依平准行用库例补用。

  五年,大都尚食局本把,拟於钱谷官内迁叙,本院自行踏逐,就给付出身,考满不入常调。都提举万亿宝源库色目司库,拟於巡检内任用,添一资升转。

  京畿都漕运司司仓,於到进钱谷官内选发。

  六年,部呈“凡路府诸州提控案牍、都吏目等,诸衙门吏员出身,应得案牍、都吏目,如系路府司吏转充之人,依旧迁除。其由仓库攒典杂进者,得提控案牍改省札钱谷官,都目近上钱谷官,史目改酌中钱谷官。提控案牍,都吏目月日考满,於流官内迁用。

  广胜库子,合从武备寺给付身,考满本衙门定夺。大积等仓典吏,与四库案牍所掌事同,任回试一资升用。

  七年,各路赞典。库子、部议“江北及行省所辖路分库子,依己拟於司县司史内差补,周岁发充县司吏,遇州司史有阙,挨次勾补。

  诸仓库攒典有阙,於各部籍记典吏内发补。左右八作司等五品衙门内司吏有阙,却於各仓库上名攒典内发补。若万亿库四品衙门司吏有阙,亦於上项司吏内从上转补,将役过五品衙门月日,五折四准算,通理九十月考满,提控案牍内迁用。如转补不尽,五品衙门司吏考满,止於都吏内任用。油磨坊、抄纸坊攒典有阙,并依上例。

  回回药物院本把,六十月酌中钱谷内定夺”

  九年,省准“提举利林仓、昔宝赤八剌哈孙仓、孔古列仓司吏,六十月酌中钱谷官内委用。资成库库子出身,部议比依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监。武备寺库有阙,如系本衙门典吏请传一考转补者,六十月为近上钱谷官,其馀补充之人,九十月依上迁用。

  和林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所辖广济库库子、攒典,自行踏逐者比依三仓列,六十月於近下钱谷官内定夺”

  至大二年,省准“广禧库库子。依奉宸库例出身,如系本把一考之上转充者,四十五月受省札钱谷官,其馀补充之人,六十月依上例迁用。本把元系本衙门请俸一考典吏转补者,六十月近上钱谷官,其馀补充者,九十月亦依上例迁用”

  至大二年,省准“各处库子、攒典,与州县司吏一体轮差,明立案验,先后挨排。如遇库子满日,行下州县,将挨定上名司吏承充,却将底阙令库子交换填补相轮转,周而复始,考满依例升转”

  三年。省准“各路库子,止依旧例。和林设立平准行用库库子,宜从本省相应人内量选二名,二周岁为满,近下钱谷官内定夺”

  皇庆元年,部议“文成、供须、藏珍三库本库库子,依太府监库子例,常选内委用,考满比例迁除,有阙於常调人内发补,自行选用者,考满从本院定李,若系常选任用者,考满依例迁叙”

  二年,殊祥院所辖万圣库库子、攒典,依崇祥院诸物库例出身。部议“如比上例,三十月转补五品衙门司吏,再历三十月,於四品衙门司吏内补用,其库子合於常调籍记仓库攒典人内发补,六十月为满,於务都监内任用,自行委用者,考满本衙门定夺”

  延祐元年,省议“腹里路分司仓库子,於州县司吏内勾补,满日同旧例升转”凡书写、铨写、书吏、典吏转补:

  至元二十二年,部议“按察司体例,各道选廉能无过书吏每岁贡举一名,转补吏,或能南方各道宣慰司令史内收补外,用尽书吏,实历九十个月,於各路总管府提控案牍内任用。其书吏有缺,即於各路府州司吏内选用。

  二十五年,省准“通政等二品衙门典吏,九十月补本院宣使。各寺监典吏,比依上例,考满转补本衙门奏差。户部填写勘合典吏,与管勘合令史一体,考满从优定夺。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四十五月转补,如补不尽,於提控案牍内任用,於各部铨写及典吏内收补。

  会总房、承发司、照磨所、架阁库典吏,各部铨写,六十月转补,已上,都目内任用。

  各部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典史,於都省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内以次转补,如补不尽,六十月转补各监令史,已上,吏目内任用。

  枢密院典吏、铨写,依御史台典吏一体,六十月转部,转补不尽,六十月己上,於都目内任用。御史台典吏,遇察院书吏有阙,从上挨次转补,通理六十月,补各道按察司书吏,部令史有阙,亦行收补”

  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典吏,九十月补本司宣使,考满依例定夺”

  二十七年,省准“漕运使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牍内任用,如年四十五以下,愿充寺监令史者听。

  省院台部书写、铨写、典吏人等出身,与各道宣慰司、按察司、随路总管府岁贡吏员一体转部,书写人等止令转寺监等衙门令史”

  二十八年,省准“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书写有阙,拟於都省典吏内选补,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月转部。及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补各部令史。如已行进用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各房书写有阙,拟於都省典吏内选补,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部。及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补各部令史。如自行进用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

  部议“执总会总房、照磨、承发司、架阁库典吏,一考之上转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补不尽者,四十五月补寺监令史。有阙,於六部铨写、典吏一考之上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转补各部令史。若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五折四令史、书写月日,通折四十五月转部。如自行选用者,六十月补寺监令史。

  六部铨写、典吏并左右部照磨所、架阁库典吏,一考之上,遇省书写、典吏月日补不尽者,六十月转补寺监令史”

  省议“除见役外,后有阙,拟於部省各房写发人内公举发补,除转充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都省书写、典吏者,依前例转补,不尽者六十月充都目”

  二十九年,部拟“御史台典吏三十月,依廉访司书吏转补察院,三十月转部,补不尽者,考满从八品迁用外,行台典吏三十月转补行台察院书吏,再历三十月发补各过宣慰司令史。

  参议府令史,四十五月转部令史。光禄寺典吏,考满转补本衙门奏差”

  元贞元年,省准“部见役典吏实历俸月,名排籍记,遇都省书写、典吏有阙,从上挨次发补”

  大德八年,省议“行省典吏,於各路两考之上散府考满,有解由司。

  枢密院铨写,一考之上,补都省书写,通折月日升转外,本院铨写有阙,补请俸上名典吏。

  大德元年,省准“两准本道书吏,转补行台察院书吏、江南宣尉司令史。云南、河西、四川三道书史,在边远者三十月为格。依上迁补。

  江浙行省检校书吏,於行省请俸典吏内选补,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书吏六十月转各道宣慰司”

  四年,省准“徽政院掌仪、掌膳、掌医署书吏宜从本院通定名排,若本院典吏有阙,似次转补”

  八年,省议“院台以下诸司吏员,俱从吏部发补,据曾经省发并省判籍定典吏、令史,从吏部依次试补,元籍记典吏,见在写发者,遇各库攒典试补。

  省掾每名,设贴书二名,就用已籍记者,呈左右司阙吏部籍定,遇部典吏阙收补,历两考从上名转省典吏,除一考外,余者折省典吏月日,两考升补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通折四十五月。补不尽省典吏,六十月,遇寺监令史、宣慰司令史有阙,依次发补。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贡部定例,寺监令史历一考,与籍记部令史通籍发补各部令史。寺监见役人等,虽经准设,未曾补阙,不许转部,考满依旧例迁叙,其省部典吏、书写人等转人寺监、宣慰司,愿守考满者听。

  御史台令史一名,选贴书二名。依次选试柏应充架阁库子,转补典吏,三十月发充各道廉访司书吏。再历一考依例岁贡。

  三品衙门典吏,历三考升宣使,补不尽,本衙门於相应阙内委用。

  部典吏一考之上,转省典吏,补不尽者,三考补本衙门奏差,两考之上发寺监宣慰司奏差外,椐六部系名贴书合与都省写发人相参转补各部典吏,补不尽者,发各库攒典。都省写发人有阙,於六部系名贴书内参选,不尽者依旧发各库攒典”

  九年。省准“狱典历一考之上,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书写考满,除从七品,有阙从本院於籍记教授试准应补部令史内指名进用。太常寺典吏,历九十月注吏目。工部符牌局典吏,三十月转各部典吏。

  翰林国史院蒙古书写,四十五月转补寺监蒙古必阇赤。

  宣徽院所辖寺监令史有阙,於到部籍记寺监令史与本院考满典吏挨次发补”

  十年,省准“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察院书吏,若系腹里岁贡廉访司见役书吏选取人数,须历一考,以上名贡部,下名转补察院。总管府狱典转州司吏,府州者补县吏,须历一考,方许转补。

  江浙行省运司书吏,九十月升都目,添一资升转,如非各路散府上州司吏补充,役过月日,别无定夺”

  十一年,省准“左司言照磨所典吏遇阙,宜於左右部照磨所典吏内从上发补。

  各路府州狱典遇阙,於廉访司写发人及各路通晓刑名贴书内参补”

  至大元年,省准“各部蒙古必阇赤,如系翰林院选发之人,四十五月遇各衙门译史有阙,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敷从翰林院发补”

  三年,省准“詹事院蒙古书写,如系翰林院选发之人,四十五月遇典用等监衙门译史有阙,依次与职官相参补用,不敷从翰林院选发。

  和林行省典吏,转理问所令史,四十五月发补称海宣慰司令史,转补不尽典吏。须历六十月依上发补。中瑞司、掌谒司典书,九十月与寺监令史一资升转八品。

  行台察院书吏,俱历九十月依旧出身叙,任回添一资升转。

  内台察院转部、行台察院转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贡内台察院各道廉访司书吏,先役书吏历九十月,拟正九品,任回添一资升转”

  省议“廉访司书吏。上名贡部,下名转察院,不尽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察院书吏三十月转部,不尽者九十月除从八品,非廉访司取充则四十五月转部,不尽者考满除正九品”

  省议“廉访司书吏、贡察院书吏,不尽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台察院书吏转补不尽者如之。内台察院书吏转部,年高不愿转部者,九十月除从八品”

  皇庆元年,部议“廉访司职官书吏,合依通例选取,不许迁叙,侯书吏考满,通理叙用。

  职官先尝为廉访司书吏者,避元役道分,并其馀相应职官,历三十月,减一资。又教授、学正、学录并府州提控案牍、都目内委充职官,备理本等月日,其余岁页儒吏,依例进用。又廉访司奏差、内台行台典吏有能者,历一考之上选充书吏,通儒书者充儒人数,通吏业者充吏员数。

  参议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书写、检校书吏,依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进充,五折四令史、书写、书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转部。省典吏系部六铨写、典吏转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转各部令史。自用之人并转补不尽省典吏,考满发补寺监、各道宣慰司令史”

  二年,省准“河东宣慰司选河东山西道廉访司书吏充令史,合回避按治道分选取,其馀亦合一体”

  延佑三年,部拟“行台察院书吏、各道廉访司掌书,元系吏员出身着,并依旧例,以九十月为满。依汉人吏员降等於散府诸州案牍内选用,任回依例升转。

  太宗正府蒙古书写,四十五月依枢密院转各卫译史除正八品例,籍定发补诸寺监译史。

  察院书吏与宣慰司令史,皆系八品出身转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算。宣慰司令史出身正八品,察院从八品,其转补到部者以五折四准算太优,今三折二。其廉访司径发贡部及已除者,难议理算”

  天历元年,台议“各道书吏,额设一十六人,有阙宜用终场下第举子四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职官四人,委文资正官试验相应,方许入部”

  凡卫翼吏员升转:

  皇庆元年,枢密院议“各处都府并总管高丽、女直、汉军万户府及临清万户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阙,於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并各卫三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历提控案牍一任,於各万户府知事内进用”

  延祐六年,枢密院议“各卫冀都目得代两考者,拟受院札提控案牍内铨注,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挨次前后得代日期,於都目内贴补。

  各卫提控案牍,年过五旬已历四考者,升千户所知事。及两考年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不及两考者,止於案牍内铨注,受院札,通理一百二十月。於千户所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都元帅府额设令史有阙,於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选取,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於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泰定三年,枢密院议“行省所辖万户府司史有阙,於本翼上千户所上名司吏内取补,须行省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抟都目,一考除千户所提控案牍,一考升万户所提控案牍,历两考,通历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相同,咨院於万户府知事内区用”

  凡各万户府司吏:

  蒙古都万户府司吏有阙,於千户所司吏内选补,万一百二十月,升千户所提领案牍,一考万户府案牍,通理九十月,转万户府知事。

  汉军万户府并所辖万户府及奥鲁府司吏,於千户所司吏内补用,呈院准设,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部目,一考升千户所或都千户所、奥鲁府提控案牍,再历万户府或都府、奥鲁府提空案牍两任,於万户府知事内用。

  各处都府令史,於一考都目、两考吏目并各卫请俸三考典吏内,呈院发补,九十月为满,再历提控案牍一任,於各万户府知事内选用。

  各处蒙古军元帅府令史,大德十年拟於本府所辖万户府并奥鲁府上名司吏内,年四十以下者选补,呈院准设,历一百二十月,再历提控案牍一任,於万户府知事内迁用。

  各省镇抚司令史,於各万户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内选取,受行省札,三十月为清,再於各万户府提控案牍内,历一百二十月知事内定夺。

  各卫翼令史,有出身转补者,九十月正八。无出身着,从八内定守。凡提控案牍都目:

  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后受院札,九十月为满,行省、行院札一百二十月为满,於万户府知事内用。

  至元二十四年,尚书省准“提控案牍、都吏目,於各部奏差内收补,并於宣慰司及考廉访司、按察司两考奏差内选取,仍须色目、汉人相参”

  大德四年,案牍年过五旬,巳历四考者,於千户所知事内定夺外,及两考四十五以下发补各卫令史,若不及考者·止於莱牍内铨注,受垸札,通过一百二十月,於千户所知事内用。

  各卫翼都目,延祐六年,请俸两考者,院札提控案牍内铨注,历三考,升千户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卫翼都目内贴补。如各卫典吏转充者,六十月直隶本院万户府提控案牍、弩军屯田千户所、镇抚司提控案牍内铨注。无俸人转充者,二十月依上升转。

  镇抚司,屯田弩军千户所都目,依中州例,改设案牍,止请都目俸,三十月为满,依例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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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 二十四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