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二十四史 ›› 史记 ›› 《史记》卷一百一十九·循吏列传第五十九
作者:西汉·司马迁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孙叔敖者,楚之处士也。虞丘相进之於楚庄王,以自代也。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
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市令言之相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不定”相曰“如此几何顷乎”市令曰“三月顷”相曰“罢,吾今令之复矣”后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币,以为轻。今市令来言曰市乱,民莫安其处,次行之不定。臣请遂令复如故”王许之,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
楚民俗好庳车,王以为庳车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梱。乘车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数下车”王许之。居半岁,民悉自高其车。
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子产者,郑之列大夫也。郑昭君之时,以所爱徐挚为相,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大宫子期言之君,以子产为相。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贾。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以高弟为鲁相。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
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太史公曰: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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